一、自查标准和时间
请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整治办”)组织本市金融局、银监分局等部门,督促辖内已纳入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对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见附件1)等规章制度及监管规则,进一步开展自查,边查边整,即查即改。网贷机构原则上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10月10日,将自查报告(包括纸质版和PDF版,编写说明见附件2)分别提交至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银监分局;注册地在广州市的,自查报告提交至广州市金融局(一式两份)。
二、自查要求
(一)压实网贷机构主体责任。压实网贷机构防范化解风险的主体责任,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积极参与。网贷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须加盖机构公章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章,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如发现存在内容不真实、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对相关网贷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同步提交无风险退出方案。网贷机构提交自查报告的同时,需提交若整改不合格的无风险退出方案。无风险退出方案加盖机构公章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章。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纳入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是指2016年8月24日前设立并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并在2018年4月25日前向注册地市金融局、银监分局提交了整改验收申请的网贷机构。对于2016年8月24日之后新成立或新从事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以及未在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的网贷机构,请各市整治办组织本地地方金融、银监、公安、人行等部门,指导督促做好无风险退出工作。
(二)各市整治办可鼓励(不做硬性要求)网贷机构根据实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对2018年8月31日前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重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