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3种形式,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采用网上或纸质方式备案。按照2016年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超过70%的环评不再需要审批。
《办法》厘清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省级仅审批跨市的,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除国家、省级审批外的,由市级审批。具体名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订、调整和发布。
此外,按照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办法》提出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试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落实市县机构改革和环保垂改的要求。按照市、县生态环境机构改革要求,县级主管部门将调整为市级主管部门的派出分局,由市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级主管部门现有审批权限上交市级主管部门,不再罗列市级主管部门应审批的具体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