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观珠至高阳段改扩建工程(湛江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湛国土资(审批)〔2017〕338号)、《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观珠至高阳段改扩建工程(茂名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茂国土资报〔2017〕213号)收悉。经我厅审核并报国土资源部(粤国土资(预)报〔2018〕1号),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预审字〔2018〕20号文复函同意通过用地预审,现将预审意见转发给你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你局督促用地单位在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内,抓紧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手续。
二、用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之前不得开工建设。请你局切实加强对此项目用地的核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我厅报告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