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增加产品型号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关于核准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增加产品型号建设项目的请示》(穗发改请〔2012〕36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8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汽车产业竞争力,同意建设增加产品型号(794F发动机)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为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期2012-2014年。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广丰发动机厂区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机加工车间和相应的公共设施,同时改造铸造生产线。新增建筑面积1644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在原有AZ型、AR型、NR型发动机基础上新增年产10.2万台排气量为2.0L的794F发动机生产能力,项目达产后即停产原20万台/年的AZ型发动机生产线。
四、项目新增总投资184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16795万元),其中进口设备用汇9094.5万美元。项目资金来源为股东以现金形式按股比出资增加注册资本61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8931.2万元,其中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比30%,丰田公司占比59.7%,丰田(中国)占比10.3%),银行贷款71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5000万元),其余52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864万元)由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解决。
五、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794.14吨标准煤,计入广州市能源消费量。请按照我委《关于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增加产品型号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粤发改产业函〔2012〕322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提高项目能效水平。项目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在项目投产运营过程中,要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参照本项目的方案对企业现有的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整体的能耗水平。
六、项目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建设和日常运作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项目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按照国家和省招投标有关规定办理。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新增产品型号(794F型发动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2〕442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你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安全生产、设备进口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