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投资〔2016〕393号
韶关、梅州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专项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248号),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40万元,用于我省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现将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请尽快转下达至项目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发改投资〔2016〕1248号文要求,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监管,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
二、投资计划下达后,你局要积极会同市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每月8日前通过重大项目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月调度,及时填报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要通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专项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24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雪亮,020-83138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