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1324号)精神,为巩固夯实“强基层”基础保障,现将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项目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业务用房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要优先安排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环境等辅属设施建设。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
三、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和项目管理等情况。请每个季度结束后十天内,向我委(社会发展处)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季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