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其余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级(含市辖区)行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划、计划内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项目需纳入省能源专项规划,燃气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需纳入省能源专项规划,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省内禁止建设。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省主干管网、跨地级以上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道、跨县(市、区)的其他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桥梁、隧道,跨海、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江、河三级及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报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收费桥梁、隧道,跨海、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江、河三级及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其他垃圾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区域集中供冷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大型、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