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只有国内船厂或中外合资船厂(中方控股超51%)才可利用建造中的船舶进行抵押融资,但广东海事局“先行先试”,根据物权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探索与突破我国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模式,从而制定了《办法》,以促进广东造船业迅速发展。
《办法》指出,外商独资船厂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抵押人(船舶所有人)是在广东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外资超50%的企业(船厂);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