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落实情况在2011年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以下称《意见》),现就《意见》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一)清理和修改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民营经济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纠风办)
(三)充分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的渠道。(省工商联、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健全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省司法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工商联)
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
(五)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范和完善民间投资准入体制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省国税局)
(六)出台民营企业投资指导目录,编制民间投资项目指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民生社会事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按规定参与承担相关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七)遴选并重点扶持100家民营企业及500家高成长性民营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八)促进民间资本与其他所有制资本融合。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引入外资和国有资本,以新型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发展后劲。推动省、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各类专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促进省内外民间资本融合和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金融办)
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
(九)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小额贷款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支持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直接融资方式。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广东银监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十)整合银行、税务、海关、工商、质监、保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征信评价体系和守信受益、失信受罚机制。(广东银监局,省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省国税局,广东保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十一)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知识产权局、金融办、广东银监局)
(十二)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推动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和评级制度。(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十三)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
(十四)支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依法给予减免或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实施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省上市民营企业后备资源库始终保持300家以上储备,力争其中80家企业进入辅导程序,30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省国税局,广东证监局)
四、提升民营经济的产业发展水平
(十五)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民营企业产业技术路线图,促进传统产业就地转型升级或异地转移。(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外经贸厅)
(十七)依托各类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大力推进民营文化创意中心建设,打造以工业设计、工艺设计为主导产业的创意设计产业链,提升我省生产性服务业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提升家电、家具、五金、纺织服装、鞋帽箱包、陶瓷、建材、灯饰等传统制造业的产业水平,推动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和专业镇将产业链向研发、营销两端延伸,促进传统制造业形成新优势,开拓新市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十九)建立若干国际采购中心,提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
(二十)推动粤东西北地区以产业转移工业园等为载体壮大民营经济总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二十一)结合实施双转移战略,引导粤东西北地区民营经济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和企业转型。实施富县强镇战略,促进民营企业集聚化、关联化、产业化发展,形成一批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提升县域经济水平。鼓励民营经济依托东西两翼的大项目,积极参与发展临港工业、海洋经济和特色旅游;依托粤北地区的生态优势,参与发展特色资源、新兴工业、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
(二十二)加强产业集群配套建设,鼓励民营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形成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国资委)
五、提升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
(二十三)实施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编制全省民营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指导计划,支持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二十四)全面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自主创新扶持政策。省、市共同实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深入实施“百校千人万企”科技特派员创新工程,引导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聚集。积极探索依托大中型企业技术中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建设公共技术平台。(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
(二十六)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质监局)
(二十七)加强民营科技园的规划建设,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八)加大对民营企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专利、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原产地标识,主导或参与新产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打造区域品牌。(省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工商联)
(二十九)支持地方特色企业挖掘、改造特色传统工艺,打造自有品牌,提升特色产业发展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提升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十)对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引导个体工商户规范发展为民营企业。(省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三十一)推动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立足打造“百年老店”,不断做强做大、做精做专。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开放多元的产权组织结构和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金融办)
(三十二)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力争在5年内对全省民营骨干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才轮训一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联)
(三十三)完善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制度,设立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落实)
(三十四)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工程,培育一批数字化改造传统产业示范民营企业,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扶持一批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十五)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设备,参与水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高效节能技术进步。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型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对纳入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广东保监局)
(三十六)督促民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建立民营企业劳资纠纷协调处置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司法厅、工商联、总工会)
(三十七)加快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省工商联、团省委、省总工会)
七、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三十八)推行“一站式”审批,依法清理和调整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健全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法制办)
(三十九)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数据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四十)重点扶持建立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定期评选和表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活动。进一步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为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交流和品牌宣传提供重要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四十一)结合广货北上、西进、全国行活动,开展“民企名品”全国行,大力开拓广货国内市场。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加快转型,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
(四十二)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培育本土跨国民营企业。主动为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对接平台,对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提供信息支持、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省外经贸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十三)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商会)。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促进民营企业合作发展。(省工商联、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切实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十四)省财政各类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对民营经济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按照相对集中、重点投入的原则,整合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的资金,加大对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和粤东西北地区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强化和完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探索民营企业税收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清理收费项目,加强纳税辅导等服务。(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物价局,省国税局)
(四十五)扶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等自主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允许初创小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省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四十六)5年内认定和扶持100家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扶持建立一批创业服务平台;推动设立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十七)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大科技和产业人才引进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十八)完善民营企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等人才管理配套政策。改革人事档案保管收费制度,降低档案管理收费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等机制,大力培养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四十九)妥善处理土地使用等历史遗留问题。(省国土资源厅)
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指导
(五十)完善省1000户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平台,适时发布中小企业景气指数,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五十一)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十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宣传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成功、劳动关系和谐、管理模式先进和热心社会公益的典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