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中澳经贸业界人士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该协定,中国驻墨尔本总领馆经济商务室现汇编有关释疑问答材料,供参考。
★中澳自贸协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澳自贸协定包括正文部分和4个附件。正文部分除序言以外共17章,分别是初始条款与定义、、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自然人移动、知识产权、、透明度、机制条款、争端解决、一般条款与例外、最终条款,其中包括各章附件共11个。协定的4个附件分别是货物贸易减让表、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减让表以及关于技能评估、金融服务、教育服务、法律服务、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透明度规则的5份换文。
除协定正文和附件之外,中澳自贸协定谈判一揽子成果还包括两国政府关于“投资便利化安排”和“假日工作签证安排”的2个谅解备忘录,以及关于中医药服务的合作换文。这3个文件与协定同时签署。
★中澳自贸协定何时正式签署?
答:2015年6月17日,中国商务部长高虎城与澳大利亚贸易投资部长安德鲁?罗布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澳大利亚堪培拉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澳大利亚总理托尼?阿博特当日就协定正式签署互致了贺信。
★中澳自贸协定将于何时生效?
答:中澳自贸协定正式签署之后,两国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批准程序。批准程序完成后,两国政府将通过外交渠道确定具体生效时间并互致照会,使协定尽快生效。 ★中澳自贸协定谈判历时十年,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答:从2005年4月启动,至2014年11月两国领导人宣布实质性结束谈判,中澳自贸协定谈判共进行了21轮和数十次小范围磋商。
2003年10月,中澳两国签署《中国和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决定开展自贸区可行性联合研究。2005年3月,联合研究完成,认为中澳自贸区可行,总体上将给两国带来实际利益。由此,谈判于4月正式启动。2005年5月至2013年7月,两国共举行了19轮谈判,在取得很大进展的同时,难点问题未能取得突破。
2014年4月,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分别会见来华访问的澳阿博特总理。两国领导人就加快谈判进程、力争早日达成协议取得重要共识,谈判出现积极势头。此后,双方代表团进行了包括第20和21轮谈判在内的不间断密集磋商,两国贸易部长在务实推进谈判的思路上达成一致,谈判节奏不断加快,双方分歧逐步缩小。10月至11月,双方代表团进行了最后攻坚阶段谈判,经过20多天夜以继日的工作,最终就全部内容达成一致。
11月17日,习近平主席对澳大利亚进行国事访问时,与阿博特总理共同确认并宣布实质性结束中澳自贸协定谈判。商务部高虎城部长与澳大利亚贸易投资部长安德鲁?罗布在两国领导人见证下,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实质性结束中澳自贸协定谈判的意向声明》。历时近十年的谈判至此画上句号。
★中澳双方自实质性结束自贸协定谈判至正式签署协定,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2014年11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对澳大利亚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与阿博特总理共同确认并宣布实质性结束中澳自贸协定谈判。中澳双方代表团随后立即展开了谈判成果核对确认和协定文本法律审定工作。2015年2月5日,全部谈判成果核对确认工作完成,两国代表团对谈判成果进行了草签。6月,协定中英文全部法律文本审定工作结束,双方还完成了各自关于正式签署协定的国内程序。两国正式签署协定的准备工作就绪。
★中澳自贸协定签署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答:中澳自贸协定实现了全面、高质量和利益平衡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澳自贸协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进程中迈出的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协定的签署充分表明中国有信心,有能力与各贸易伙伴建立更加紧密的贸易关系,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推进对外开放。中澳自贸协定也将全面提升两国经贸合作关系,进一步促进两国资金、资源和人员流动,推动两国经济优势互补向持久和深入方向发展,使两国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广泛获益。据澳大利亚国际经济研究中心初步预测,中澳自贸协定将拉动澳GDP增长0.7个百分点,拉动中国GDP增长0.1个百分点。
此外,中澳同为亚太地区大国和全球重要经济体,达成自贸协定将为去年亚太经合组织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决定启动的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提供坚实的踏板,为亚太地区务实推进经济一体化进程,实现持久稳定与繁荣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与中国签署的其他自贸协定相比,中澳自贸协定有什么主要特点?
答:中澳自贸协定是中国首次与经济总量较大的主要发达经济体谈判达成自贸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服务贸易领域,澳大利亚是首个对中国以负面清单方式作出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投资便利化安排》系发达国家首次对中国投资项下工程和技术人员作出的特殊便利化安排。澳大利亚是全球第二个通过自贸协定谈判就《假日工作签证安排》和中国特色职业人员向我作出承诺的国家,也是截至目前给予中国相关准入人数最多的发达国家。
★中国为什么要与澳大利亚商签自贸协定?
答:澳大利亚是中国重要的贸易投资伙伴国,是国内生产总值排名全球第12位的西方发达经济体,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的重要成员,有着成熟的市场经济和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及治理模式,在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都有重要影响力。目前,中国是澳大利亚第一大货物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一大出口目的地。澳大利亚是中国海外投资仅次于香港的第二大目的地。中澳经济互补性强,在能矿、农产品、工业品等领域合作潜力巨大。中澳商签自贸协定,有助于进一步密切两国贸易投资关系,更好实现互利双赢。
★中澳自贸协定对两国经贸关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中澳自贸协定极大地降低了双边贸易和投资往来的门槛,为两国经贸关系未来的发展确立了更加开放、便利和规范的制度安排。它有助于深度挖掘两国合作潜力,进一步促进资金、资源和人员的双向流动,全面推进和深化双边经贸关系,提升合作水平,为充实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提供重要内容。
★中澳自贸协定对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亚太经合组织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决定启动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中国和澳大利亚同时亚太地区的重要国家,中澳自贸协定将成为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坚实基础,有助于推动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亚太地区各经济体的深度融合和共同发展。
★中方哪些产业部门可能从中澳自贸协定中更多获益?
答:中方产业部门可从关税减免和贸易创造等两个方面在中澳自贸协定中获益。在关税减免方面,据测算,协定实施将使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产品获得16.6亿美元的关税减免,协定生效时即可获得10.2亿美元减免(占减免总额的61.5%),协定生效3年内可获得16亿美元的减免(占减免总额的96.4%)。中国享受关税减免额度较大的产品主要有服装和皮革、电子和机械产品、其他制成品、钢铁和金属,以及化工产品等,减免金额为15.3亿美元(占减免总额的91.9%)。
在贸易创造方面,协定实施后中国对澳出口占中国总出口中的比重预计将从1.7%提高到2.1%左右。中国出口增加潜力较大的产品主要为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电子和机械设备、钢铁和金属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和交通运输设备等。
★中澳自贸协定在农产品领域达到的贸易自由化水平是怎样的?
答:根据协定安排,在辅以适度合理保障的前提下,中澳两国的农产品实现了较高水平的自由化。降税过渡期结束后,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实施前的12.94%下降到0.51%,占农产品税目93.7%的产品关税将为零。澳大利亚99.4%的农产品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为零,涉及自中国进口农产品总额的99%,其余产品将在3年内完成全部自由化进程。
★中澳自贸协定如何处理两国各自敏感产品的贸易自由化问题?
答:中澳双方均有各自的敏感产品,对中国而言,由于澳大利亚农业竞争力较强,协定实施后将给中国部分农产品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对此,中国通过对重点农产品设置较长的降税期,并辅以特保措施和国别等特殊安排对相关产业给予一定的保护,实施适度开放。此外,中国还对粮食、棉花、植物油和糖等产品作出例外安排,不进行关税减让。
对澳大利亚而言,由于中国工业品相对具有竞争力,澳大利亚对部分敏感工业品设置了3年或5年的降税期,为相关产业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期。
★中澳自贸协定有可能给中国哪些产业和产品带来挑战?
答:澳大利亚是农业强国,是世界主要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国。中国与澳大利亚在农产品竞争力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对于农业产业,中澳自贸协定通过部分产品例外,安排较长的过渡期,设置农产品特保措施和国别配额措施,对重点农产品进行了适度的保护。在较长的时间内,给予相关国内产业调整、应对的时间。同时,本着“以开放促改革”的精神,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普通百姓的生活因为中澳自贸协定会有哪些变化?
答:随着协定的实施,广大人民群众在牛羊肉、乳制品、葡萄酒、龙虾、水果等一些消费品上获得更多的优质进口来源,对高端产品的差异化选择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中澳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领域总体达到了怎样的自由化水平?
答:中澳自贸协定在货物领域达到了很高的自由化水平。中国96.8%的税目将实现自由化,且均采用线性降税这一简单直接的降税方式,其中5年内完成降税的税目比例为95%,剩余产品降税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5年。澳大利亚所有产品均对中国完全降税,自由化水平达到100%,其中91.6%的税目关税在协定生效时即降为零,6.9%的税目在协定生效第3年降为零,最后1.5%的税目关税在协定生效第5年降为零。
从贸易额角度看,中国实现自由化的产品自澳大利亚进口额占自澳进口总额的97%,其中协定生效时关税即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比为85.4%,5年内关税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比为92.8%。澳大利亚协定生效时关税即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自中国进口总额也是85.4%,3年内关税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比为98.4%,5年内所有产品关税均将降为零。
★中澳自贸协定与澳大利亚不久前与日本和韩国达成的自贸协定相比有何亮点?
答:和澳韩和澳日自贸协定相比,澳大利亚对中国产品的自由化安排优于对日本、韩国产品的自由化安排,主要体现在澳大利亚对中国产品的降税期最长为5年,而对日本和韩国产品的降税期最长均为8年;在澳大利亚通过降税期降税的产品中,澳大利亚对中国降税期为3年的税目所占比重高于同类产品在澳日和澳韩自贸协定中所占的比重。
中国对澳大利亚产品的最长降税期要短于日本和韩国对澳大利亚产品的最长降税期,中国降税期最长为15年,而日本降税期最长为16年,韩国降税期最长为20年。此外,中国所有通过降税期降税的产品均采取线性降税这一简单直接的降税方式,而日本除了线性降税外,还包括推后降税的方式,韩国则包括部分降税和季节性降税等较为复杂的降税方式。
★中澳自贸协定在关税的降税期方面具体作了怎样的安排?
答:中澳自贸协定中,澳大利亚降税方式分三种:一是在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二是在协定生后第3年关税降为零;三是在协定生效后第5年关税降为零。三种降税方式所涉税目数占澳大利亚总税目数的比重分别为91.6%、6.9%和1.5%,相关产品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额占自中国进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1.5%、16.9%和1.6%。
中国降税方式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在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为零,这部分产品税目占比为29.2%,自澳进口额占自澳总进口额的比重(下称进口额占比)为85.3%;二是通过降税期将关税降为零,降税期分为3年、5年、6年、8年、9年、10年、12年和15年,这部分产品税目占比为67.6%,进口额占比为8.7%;三是通过降税期将关税降为零,同时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0.1%,进口额占比为0.9%;四是实施国别关税配额产品,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0.1%,进口额占比为2.1%;五是例外产品,即不参与关税减让,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3.1%,进口额占比为3%。
★中澳自贸协定的贸易自由化水平在工业产品上具体是什么情况?
答:在中澳自贸协定中,工业品的贸易自由化达到了较高水平。对于中国工业品,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的产品税目数占比和自澳大利亚进口额占比分别为32.4%和92.9%;通过降税期降为零的工业品税目数占比和进口额占比分别为65.1%和7%;不参加降税的工业品涉及171个税目,税目数占比为2.5%,但进口额占比仅为0.1%。协定实施后,中国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将从8.8%降至0.2%,最高关税将从47%降至20%。
对于澳大利亚工业品,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的产品税目数占比和自中国进口额占比分别为89.9%和81%;协定生效第3年关税降为零的工业品税目数占比和进口额占比分别为8.2%和17.3%;协定生效第5年关税降为零的工业品税目数占比和进口额占比分别为1.9%和1.7%。
★中澳自贸协定将为中国学生海外留学带来哪些好处?
答:澳大利亚是教育服务强国。在中澳自贸协定中,中方将在协定生效后一年内,审查、评估并在中国教育部涉外教育监管网上新增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招收海外学生院校及课程注册机构(CRICOS)注册的77家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名单。此项安排将有助于中国留学人员及时获取准确、权威的澳大利亚教育服务信息。
此外,中澳双方还决定扩大并深化两国教育服务的进一步合作。对于在CRICOS注册的澳高等教育机构,澳方将向中方提供相关监管决定的详细信息,以进一步提高澳方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情况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国赴澳留学生的权益。与此同时,澳方也欢迎中方教育机构赴澳设立中文国际学校。
总而言之,中澳自贸协定深化了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合作共赢,为中澳两国师生交流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中澳自贸协定框架下,中澳双方在金融领域将开展哪些合作?
答:金融是中澳双方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在中澳自贸协定的框架下,双方一致同意,未来将就银行、证券、反洗钱等共同感兴趣的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例如,澳方将对被提名担任中资银行澳大利亚分行或子行“负责经理人”的中方人士,结合有关要求,考虑中方人士在中国获得的相关资格和经验,为中资银行经理人赴澳开展业务提供便利。中国机构可在国民待遇基础上,以支付体系成员和支付系统运营商的身份在澳大利亚提供支付服务。这些将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澳自贸协定的成功签署,为推动两国金融部门更紧密的合作提供了良好契机,开创了互利共赢的新局面。
★中澳自贸协定将如何进一步推动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答:近年来,中澳两国经贸关系愈加紧密。其中,两国间服务贸易规模逐年扩大,由2008年的84.43亿美元增长至2014年167.16亿美元,年均增长14%。中澳自贸协定的成功签署,将进一步推动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也必将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向更高层次发展。
★中澳自贸协定纳入了中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自主开放措施,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自主开放措施纳入中澳自贸协定,是改革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的良好体现。在中澳自贸协定服务贸易领域,纳入了电信、法律、建筑和海运等部门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些开放措施,这不仅为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创造了更多市场机会,也将为我在可控范围内改革试验提供宝贵经验。
因此,从个别领域或企业的角度看,可能没有达到他们预想的期望值。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总体上,中韩自贸协定是一个高水平和利益大体平衡的协定,两国都会从中受益。同时,中韩自贸协定也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协定,未来双方还将启动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和投资第二阶段谈判,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惠的安排。
★中澳自贸协定是否为双方未来“升级版”谈判预作安排?
答:中澳自贸协定生效后,双方将在商定的时间,以负面清单方式启动并尽快完成下一轮服务贸易谈判。这将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部署。以负面清单方式开展服务贸易谈判,有助于实现中国服务业更高的自由化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同时也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中澳自贸协定签署后,国内服务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冲击和挑战,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澳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取得了互利互惠的高水平谈判结果。作为发达国家,澳大利亚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中澳自贸协定生效后,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将有更多机会进入中国市场,这不仅让中国百姓有机会体验到优质高效服务,还将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同行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例如,中澳双方在教育领域加强合作,将使中国留学生赴澳留学之路更加坚实、平坦和宽广;而将中国的部分开放措施纳入协定,将为我未来进一步开放发挥“试验田”作用。
★我们注意到,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将允许在华设立外资独资的盈利性养老机构,请问如何解读这一开放措施?
答: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其中,明确规定将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外资投资养老服务业。我们认为,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发展养老服务业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允许其在华设立养老机构,不仅可以满足国内部分消费者对高端养老服务的需求,还有助于国内相关服务提供者吸收外资先进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促进中国养老产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作为发达国家,澳大利亚具备相对健全的养老体系。政府、非盈利机构和商业企业都是养老服务的参与方,拥有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经验,并发挥着不同作用。通过中澳自贸协定,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外资独资的盈利性养老机构,有助于推动国内养老产业稳步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的需求。
★中澳自贸协定在服务贸易领域有哪些重要突破?
答:中澳自贸协定是中国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签署的首个高水平自贸协定,双方在服务领域达成了高水平谈判成果。澳方对我服务开放水平高于新近达成的澳日、澳韩自贸协定。主要突破有以下3个方面:
一是首个贸易伙伴以“负面清单”对我服务贸易做出开放承诺的协定。澳方同意对中方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服务部门,成为世界上首个对中国以负面清单方式作出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中方在入世承诺基础上,以正面清单方式,向澳方承诺开放部分服务部门。
二是双方人员往来实现重大突破。澳方同意设立投资便利化机制,专门为中方投资项下工程和技术人员赴澳签证申请和工作许可办理开通“绿色通道”,以促进中国企业在澳从事投资活动。该机制系发达国家首次在该领域对中国作出特殊便利化安排。澳方将通过“假日工作签证安排”,为中国青年赴澳提供每年5000人的假日工作签证,以推动两国青年交往。澳方还向中国特色职业人员(中医师、中文教师、中国厨师和武术教练)提供每年1800人的入境配额。
三是为“升级”双方服务贸易开放预作安排。双方同意在中澳自贸协定实施后,在双方未来商定的时间,以负面清单方式开展服务贸易谈判,推动实现更高的相互开放水平。
此外,双方还就金融、教育、法律和中医等重点服务领域的合作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
★中澳自贸协定在服务领域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近年来,中澳服务贸易快速发展。2014年,中澳服务贸易总额达167.15亿美元,其中我对澳服务贸易出口36.65亿美元,澳对我服务贸易出口130.5亿美元。
此次中澳达成自贸协定,在服务领域方面,双方在众多服务部门作出的开放承诺均达到各自自贸协定的较高水平。澳方对中方承诺的开放水平高于新近达成的澳韩、澳日自贸协定,中方承诺水平也高于我已商签的其他自贸协定(CEPA和ECFA除外)。
具体成果方面,从协定结构上看,主要包括服务章节、金融附件、自然人移动章节、自然人移动具体承诺附件、中方具体承诺减让表、澳方不符措施负面清单、五个领域合作换文和两个谅解备忘录。
从协定内容上看,涉及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澳方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服务部门,除少数领域外,给予中方全面最惠国待遇;二是澳方专门针对中方投资项下工程和技术人员赴澳设立新的便利机制,促进中国企业在澳从事投资活动。该机制系发达国家首次对中国作出特殊便利安排,有助于缓解中方在澳企业劳动力短缺和高用工成本等压力;三是澳方单方面为中国青年赴澳提供每年5000人的假日工作签证,获得该签证的中国青年可在澳居留12个月;四是澳方给予中国特色职业人员(中医、汉语教师、中餐厨师和武术教练)每年共1800人的入境配额,在澳首次停留期限最长可达4年,到期后可以续展;五是在中方要求下,澳方承诺将对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覆盖率要求从100%降到40%,我中资银行在澳分行的资金成本将大幅降低。
中方在入世承诺基础上,以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对澳进一步开放部分服务部门,并纳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自主开放举措。今后,在双方未来商定的时间,中方将以负面清单方式与澳方开展并尽快完成服务贸易谈判。可以说,中澳双方在中澳自贸协定服务贸易领域取得了“全面开花”的丰硕成果!
★中澳自贸协定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澳大利亚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市场。据统计,2013年,中国对澳直接投资总额174.5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25.8%。为实现进一步的互利合作、共赢发展,在中澳自贸协定框架下,中澳双方签订了《投资便利化安排谅解备忘录》,旨在对中国赴澳投资企业的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签证便利化安排。从事食品和农业企业、资源和能源、交通、电信、供电和发电、环境、旅游等领域大型投资和工程项目的人员赴澳将获得便利待遇,这将有助于中国企业在澳充分发挥竞争优势。
未来,中方将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与澳方进行谈判,进一步提升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纳入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为中澳双方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
★中澳自贸协定为中国青年赴澳创造了哪些有利条件?
答:在中澳自贸协定的框架下,中澳双方签订了《假日工作签证安排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安排,澳大利亚将向中国18至30岁的年轻人提供每年5000个进入澳大利亚旅游并进行短期工作的机会,使青年赴澳获得了除留学、工作、旅游外的第四种选择。这不仅有助于中国青年实现海外游学理想,还将加强两国青年的人文交流,促进两国关系发展。
★中澳自贸协定为中国特色职业人员赴澳开辟了什么样的“绿色通道”?
答: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内容,澳方承诺向符合要求的中医师、中文教师、中国厨师和武术教练四种职业人员提供每年1800人入境配额,从而更加便利上述人员赴澳。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典型职业,中方服务提供者在这些服务中具有显著优势。中澳自贸协定将有助于推动这些服务的提供者走出国门,向世界展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
★中澳自贸协定在履行海关程序方面为两国企业作了哪些便利安排?
答:与中国已签署的其他自贸协定相比,中澳自贸协定下的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首次纳入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有关规定,丰富了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加强海关合作、运用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快货物放行,为双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具体而言,协定规定中澳双方应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与中澳双边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应实施预裁定制度,就税则归类、原产地规则等事项作出预裁定;双方应简化海关程序,允许提前申报、担保放行,对易腐货物和暂准进口货物根据国内法加快处理放行。这些都将为两国贸易企业提供较大的便利。
★中澳自贸协定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章节主要包括目标、范围、透明度、区域化和等效性、委员会等11个条款,在重申世贸组织有关原则的同时,对透明度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突出了双边合作的内容,并纳入了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条款,以促进双方技术能力的共同提升。该章还设立了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建立了磋商机制,以促进双边检验检疫问题的及时解决。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章节包括目标、范围、透明度、国际标准、委员会等13个条款,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纪律,鼓励双方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探索开展技术援助活动,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透明度。该章还专门设立了贸易便利化条款,鼓励双方通过合作提高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水平,促进合格评定结果互认,以便利双边贸易。该章下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将负责监督实施。
★中澳自贸协定生效后,如果澳大利亚产品大量进口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冲击,是否有措施进行应对和保护?
答:中澳自贸协定中包含贸易救济章节,可以对我产业实施一定的保护,以应对冲击。贸易救济章节共10条31款,内容涵盖了双边保障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