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通过竞争性配置,选择有投资能力、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讲诚信的企业获得我省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规模,引导海上风电产业升级和降低成本,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技进步、成本下降、综合利用”原则开展我省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上网电价。
三、配置范围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凡纳入《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但未在2018年5月18日前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从2019年起新增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均需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和上网电价。
目前我省具体包括两类项目:一是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二是在2018年5月18日前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本办法分别对前一类项目确定上网电价、开发排序,对后一类项目确定投资主体、上网电价、开发排序。
四、评分办法
为推动我省海上风电集约化、规模化开发,考虑到海上风电开发难度大、风险高、投入大、要求高,对拟参与我省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竞争企业的企业能力、设备先进性、技术方案、申报电价等因素设定权重,综合评分,进行遴选确定,其中以申报企业或其上级企业进行企业能力评价,以承诺上网电价为重要条件。竞争性配置评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企业能力(满分30分)。
1.投资能力(6分)。经财务审计,上年末净资产规模达到500亿元及以上得1分;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2倍及以上得1分;资产负债率60%及以下得2分,在60%~75%(含)得1分;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30%及以上得2分。
2.业绩(20分)。在国内(含我省,下同)投资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已核准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得4分,达到100万千瓦得6分,达到300万千瓦得8分。在我省投资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已核准装机容量达到20万千瓦得3分,达到50万千瓦得5分,达到80万千瓦得7分。在我省投资建设陆上风电项目,已建成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得1分,达到20万千瓦得3分,达到30万千瓦得5分。
3.技术能力(2分)。已成立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得2分,省级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得1分。
4.企业诚信(2分)。诚信履约情况良好得2分。
(二)设备先进性(满分8分)。
风电机组单机容量5兆瓦及以上得4分。风电机组已通过型式认证得2分。风能利用系数、保证动态功率曲线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2分。
(三)技术方案(满分6分)。
充分高效利用风能资源的智能化风电场设计得2分。具备较好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得2分。明确退役及拆除方案得1分。已测算利用小时得1分。
(四)已开展前期工作(满分10分)。
1.项目总体规划(2分)。已列入《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得2分。
2.测风及风能资源评估(2分)。完成项目前期测风及风资源评估工作得2分。
3.可行性研究设计(3分)。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得3分。
4.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3分)。取得项目用海方面支持性文件得2分,项目陆域集控中心取得用地预审支持性文件得1分。
(注:未确定业主的项目竞争配置,按满分计算该项。)
(五)接入消纳条件(满分6分)。
取得电网公司出具项目接入系统和消纳能力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建设周期内具备就地消纳条件的得6分;不具备就地消纳条件,需新建长距离外送通道的得3分;暂不具备消纳条件,建议结合负荷增长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的得0分。
(注:未确定业主的项目竞争配置,按满分计算该项。)
(六)申报电价(40分以上,不设最高得分)。
在国家规定的我省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基础上,上网电价降低1分/千瓦时及以内的,每降低0.05分/千瓦时得1分;上网电价降低1分/千瓦时以上至2分/千瓦时,超出1分/千瓦时的部分,每降低0.1分/千瓦时得1分;上网电价降低2分/千瓦时以上,超出2分/千瓦时的部分,每降低2分/千瓦时得1分。
五、工作程序
(一)省能源局指导和组织全省竞争配置工作;并按照竞争配置方式,确认项目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
(二)企业(或其上级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请(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支持性文件),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局(委)在省能源局的指导下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推荐上报省能源局参加统一竞争配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推荐项目适用政策的有关文件或说明。
(三)省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优选工作。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各专家评审意见及结果经省能源局审定后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省能源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各风电项目投资主体、规模和电价。
(五)按照竞争配置结果,省能源局将投资主体获得竞争配置的风电项目及其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抄送电网企业,执行对应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并将竞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六、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参与竞争性配置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1.业主情况。
申报企业(包括主要股东企业)的主营业务、行业地位、资产负债、股东构成、净资产,已建成并网(或开工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情况等内容。
2.项目概况。
包括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用地用海性质、项目投资额和投资构成,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参数、建设进度计划、项目综合利用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影响分析等。
(二)企业自评得分。
申报企业按照《项目竞争性配置自评表》,自评得分,提交自评表。
(三)证明材料。
1.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2.《项目竞争性配置自评表》中每一项指标自评分的证明文件材料。
3.项目已取得的其他支持性佐证材料。
(四)承诺文件。
1.项目业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文件。
2.项目上网电价不高于项目所在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承诺文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申报材料按照项目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一式5份。封面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确定一名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有关要求
(一)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取消参评资格。
(二)企业要签订开发建设承诺书,对未按照承诺书要求开展有关工作的,将按照承诺书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禁止海上风电项目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严禁项目在投产前擅自转让。
(三)各地级以上市及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定期组织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将比较项目参与竞争性配置承诺的上网电价和国家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取两者中较低的作为项目上网电价。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三年。试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