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广东省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的督办、整改、告诫要求,督促有关地方政府以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监管执法措施,促进重大隐患有效治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挂牌督办的实施主体,负责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必要时可商请省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问题涉及的企业是挂牌督办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应按照《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督办要求及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在完成整改工作后申请解除挂牌督办。
第四条 经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隐患;
(三)已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可能引起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
(五)安全生产条件与许可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
(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长期不能整改到位或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需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现场核查、收集材料;
(二)经审议,相关问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有关地方政府或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相关问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另行处理;
(三)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开督办内容。
第六条 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具体位置、类型、涉及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七条 被督办单位接到挂牌督办文件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
(二)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必要时依法暂扣有关证照;
(三)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隐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配合单位(部门)及具体责任人;
(五)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管控,完善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联合应急处置能力;
(六)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对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实行挂牌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七)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后提交复查验收报告,并依法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八)对已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隐患治理达到整改目标的,应准予复产复工。
第八条 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在督办期限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在督办期限内已完成主要整改任务但仍需进一步完善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移交下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继续督促完善,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有关结果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完成整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隐患;经延期整改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资质或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中,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被挂牌督办的责任主体督办事项拒不办理解决、互相推诿,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