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广东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出台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7-12-12 13:48:51
  为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力以赴坚决打赢广东蓝天保卫战,1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提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新举措。

  明确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明确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办法》要求,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等部位或施工阶段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房屋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当硬地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还应采取包括房屋市政工程的外脚手架应当挂设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也应当采取包括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者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等措施。

  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需承担相应监督管理义务

  《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还可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上一篇: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广东中考改革意见出炉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