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外资函〔2017〕7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范围和工作要求。现将《通知》转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其中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待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发布后,进一步明确分级管理权限。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粤发改投资函〔2015〕376号)的有关要求,除国家和省规定须由国家、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外,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积极主动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措施,简化项目管理程序,优化项目监督手段,强化项目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营商环境,有效提升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