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升产业竞争力和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遴选和宣传示范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遴选条件
(一)申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申报企业守法经营,没有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恶意侵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三)申报企业应当积累和储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数量30件以上,规模以下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数量10件以上;企业近3年知识产权数量保持一定比例增长。
(四)申报企业应当拥有省级以上著名商标,主持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3项以上。
(五)申报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或与有关机构签订数据库使用协议,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
(六)申报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近3年平均不低于1%,规模以下企业不低于1.5%。
(七)申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产品或专有技术形成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八)申报企业近3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或产学研用协同等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案例不少于3件。
三、遴选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并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
(四)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标杆企业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称号。
四、有关要求
珠三角地区每市推荐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不超过2家,粤东西北地区每市推荐不超过1家,于10月20日前将企业的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式一份报送我委技术创新与质量处。